工伤私签处理协议后企业的风险
工伤发生后,双方签了相关的赔偿协议,对企业来说是否存在风险?关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看员工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二是公司是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三是看双方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公司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所产生的赔偿款理应由公司承担并支付。员工受伤后,公司在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明显有失公平的协议应属无效。对私自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员工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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